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加強和規范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職責范圍內、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建設單位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及相應的評審,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與檔案。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工作可以與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一并進行。建設單位可以將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安全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合并出具報告或者設計,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與安全設施一并組織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評審意見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進行修改完善,并對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的真實性、客觀性和合規性負責。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工作過程應當形成書面報告備查。書面報告的具體格式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另行制定。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得通過評審和開工建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評審與驗收意見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整改完善,并對終的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結果的真實性、合規性和有效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