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在本級人民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實施分類分級監督管理,具體辦法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并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或者試運行期間,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編制評價報告。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應當符合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包括下列主要內容:建設項目概況;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執行情況分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檢測和運行情況分析、評價;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分析、評價;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情況分析、評價;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評價;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分析、評價;
主要負責人或其的負責人是否組織職業衛生技術人員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評審和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驗收,是否按照評審意見和驗收意見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整改完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及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工作過程是否形成書面報告備查;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方案、職業病危害嚴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與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工作報告是否按照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