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加強和規范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職責范圍內、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并公布。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目錄作出補充規定,但不得低于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管理層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職業衛生庫(以下簡稱庫),并根據需要聘請庫參與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的監督檢查工作。
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與防護設施驗收: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其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依照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要求,采取下列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設置或者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