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本條規定建設項目投資、管理的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統稱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建設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跨兩個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上一級人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的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級人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接受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再委托。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風險程度,將建設項目分為職業病危害一般、較重和嚴重3個類別,并對職業病危害嚴重建設項目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主要負責人或其的負責人是否組織職業衛生技術人員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進行評審,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是否按照評審意見進行修改完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工作過程是否形成書面報告備查;是否按照本辦法規定公布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情況;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事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建設單位開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及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事項:是否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及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是否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