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按照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設計依據;建設項目概況及工程分析;職業病危害因素分析及危害程度預測;擬采取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應急救援設施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分布,并對防控性能進行分析;
輔助用室及衛生設施的設置情況;對預評價報告中擬采取的職業病防護設施、防護措施及對策措施采納情況的說明;職業病防護設施和應急救援設施投資預算明細表;職業病防護設施和應急救援設施可以達到的預期效果及評價。 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完成后,屬于職業病危害一般或者較重的建設項目,其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其的負責人應當組織職業衛生技術人員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進行評審,并形成是否符合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要求的評審意見;屬于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其的負責人應當組織外單位職業衛生技術人員參加評審工作,并形成評審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將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工作過程形成書面報告備查,其中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應當在驗收完成之日起20日內向管轄該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報告。書面報告的具體格式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另行制定。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分期與建設項目同步進行驗收。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