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是指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本辦法所稱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預防和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或者影響,保護勞動者健康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等的總稱。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在本級人民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實施分類分級監督管理,具體辦法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并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建設單位開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事項:是否進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是否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勞動者健康影響與危害程度進行分析、評價;是否對建設項目擬采取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防護措施進行評價,是否提出對策與建議;